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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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當地警察局(分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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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9條,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的訓練、監督、考核是由當地警察局(分局)負責辦理。這意味著駐衛警察在使用警械時,需要接受相關訓練並接受監督和考核,以確保他們能夠正確、適當地使用警械。警察局(分局)將負責執行這項任務,以確保駐衛警察的訓練和使用警械的品質和效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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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