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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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帶駐衛警警槍執照。
- 2.前項執照,由設置單位向當地警察局(分局)申請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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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8條,駐衛警察在使用警槍時,必須隨帶駐衛警警槍執照。該執照需由設置單位向當地警察局(分局)申請核發。這表示駐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需要持有合法核准的駐衛警警槍執照方能使用槍械。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目的是為了確保駐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的槍械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相關的案例和判決我目前沒有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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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