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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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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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駐衛警察在配發的警械上應進行分類造冊登記,並按季報告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案。這是為了確保駐衛警察對警械的使用狀況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藉由登記和報告制度,警察部門可以隨時掌握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的情況,確保其合法使用且不濫用權力。然而,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以闡釋這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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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