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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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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駐衛警察在配發的警械上應進行分類造冊登記,並按季報告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案。這是為了確保駐衛警察對警械的使用狀況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藉由登記和報告制度,警察部門可以隨時掌握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的情況,確保其合法使用且不濫用權力。然而,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以闡釋這一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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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駐衛警察對配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