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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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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5條,駐衛警察配用警棍時,可以自行購置,並且需要將購置情況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進行備查。這意味著駐衛警察在使用警棍時需要進行管理和登記,以確保對警棍的使用有著詳細的紀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駐衛警察在執行任務時能夠合法且有效地使用警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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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