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3 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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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3 條規定,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原理同刑法緊急避難。
Q · 緊急避難真的可以免罰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3 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關鍵在兩個客觀要件:一是當下別無其他選擇(不得已),二是所造成的損害小於所避免的危險(法益權衡)。主觀上覺得「有理由」不夠,必須能以現場證據證明危難真實急迫且確無其他途徑,否則本條救不了。
白話解讀
你開車上班的路上,突然有人衝出來要傷害你,你緊急轉向撞上了路邊停的車。撞車本身是違規的行為,但你不撞就會被傷害。社會秩序維護法把這種「為了避開更大的危險,不得不做的小違規」整個拿掉責任,不罰。這條跟刑法的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是同樣的邏輯,只是適用在罰鍰、拘留這些行政罰的層次。重點不只是「我有理由」,而是「除此之外沒有別的辦法」加上「我造成的損害比要避開的危險小」。法條短短一句,但門檻其實不低:你必須證明當下真的別無選擇,而不是事後找理由。多數人不知道這條的存在,遇到狀況時要嘛默默接受處罰,要嘛硬辯到激怒警察。知道這條的人,現場第一句話就會不一樣。
法律定性
緊急避難指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於別無其他選擇之情況下所為之不得已行為。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上,此種行為構成違法阻卻事由,行為人不受罰鍰、拘留等行政處罰,惟須符合危難真實急迫、行為具補充性(不得已)及法益權衡相當三項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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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緊急避難跟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社維法第 12 條)是面對「不法侵害」的反擊;緊急避難(第 13 條)是面對「危難」的閃避,這個危難不一定來自人,也可以是動物、天災。差別在對象與方法:防衛針對加害者反擊,避難用其他手段躲開。被人攻擊主張第 12 條更有力;為躲危險而傷及無辜第三方,主張第 13 條才對。
Q2如果我為了救人撞壞了第三人的東西,會不用賠錢嗎?▾
不會。第 13 條免的是行政處罰責任,例如罰鍰、拘留。但你撞壞別人東西的民事賠償責任不會消失。民法第 150 條規定:避免他人危險可主張免責,但避免自己危險仍須賠償(除非危險非你引起)。行政罰免責、刑事免責、民事賠償是三個獨立層次,不能一條法律全包。
Q3社維法第 13 條緊急避難是什麼?▾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罰鍰拘留等行政處罰的違法阻卻事由,原理同刑法第 24 條。
Q4緊急避難和正當防衛差在哪?▾
正當防衛針對人的不法侵害反擊;緊急避難針對危難(含天災、動物、人)以其他手段閃避,可能波及無辜第三人。
Q5什麼叫出於不得已?▾
客觀上已無其他可行途徑可避免危難,若還能離開、報警或迴避,即不符不得已要件,與主觀認知無關。
Q6緊急避難和不可抗力差在哪?▾
不可抗力(第 14 條)是客觀上完全無從避免的事變;緊急避難則是行為人主動採取的避險行為,仍須權衡法益。
Q7主張緊急避難要怎麼做?▾
現場保全證據 → 向警察主動陳述避免某危難且別無選擇 → 5 日內聲明異議 → 必要時向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
Q8緊急避難要準備哪些證據?▾
照片、錄影、行車紀錄器畫面、目擊者陳述,重點在證明危難真實急迫與當下確無其他選擇,事後補的證詞效力弱。
Q9被開單後多久要提異議?▾
收到警察處分書後 5 日內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社維法第 55 條),逾期視同接受處分,再翻案就難了。
Q10怎麼證明造成的損害比較小?▾
比對你犧牲的法益與你保全的法益(例如撞翻攤位 vs 阻止對方傷人),由現場證據與情狀客觀判斷是否相當。
Q11緊急避難 vs 刑法第 24 條差在哪?▾
原理相同,層次不同。社維法第 13 條免的是行政罰(罰鍰、拘留),刑法第 24 條免的是刑事責任(坐牢、罰金)。
Q12言語衝突動手算緊急避難嗎?▾
實務上很難。言語騷擾通常不被認為是緊急危難,因為你還有離開、報告、報警等其他選擇,氣憤不等於危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緊急避難(§13) | 正當防衛(§12) | 不可抗力(§14) |
|---|---|---|---|
| 起因 | 緊急危難(含天災、動物、人) | 他人之現在不法侵害 | 非人力所能抗拒之事變 |
| 行為對象 | 可能波及無辜第三人 | 針對加害人本身 | 無加害對象 |
| 核心要件 | 不得已+法益權衡相當 | 防衛必要且未過當 | 客觀上完全無法避免 |
| 效果 | 不罰(行政罰) | 不罰(行政罰) | 不罰(行政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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