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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9 條(裁定書或處分書之交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2.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3.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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