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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49裁定書或處分書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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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2. 2.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3. 3.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規定裁處書三種送達:在場當場交付、缺席五日內送達、副本送原移送機關,救濟期自送達翌日起算五天。

Q · 社維法的處分書什麼時候算送達?救濟期從哪天起算?

從合法送達的翌日起算五天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處分書送達分三種:受處分人在場時當場宣示並交付(簽收當日生效);未在場或逕行裁處案件,警察機關須於五日內送達;同時須送一份給原移送的警察機關。關鍵在於救濟期(聲明異議、抗告各五日)一律自「送達翌日」起算,不是從處分書製作日起算。收到當下要先看信封上的送達戳記日期。

白話解讀

罰你的那張紙,什麼時候開始「對你發生效力」?答案不是警察寫完的那一刻,是那張紙「合法地到達你手上」的那一刻。49 條規定了三種抵達路徑:你人在現場,就當場宣示加交付;你不在或案子是缺席裁處,警察機關必須在 5 日內送達你;同時,這份文書必須送一份給原本移送案件的警察機關。對你而言這條的關鍵是時間:救濟期限(聲明異議或抗告的 5 天)是從「送達翌日」起算,不是從處分書日期起算。看清這個區別,你就知道收到那一刻要立刻看「送達日」蓋的章。這個小細節,可能就是你還來不來得及救濟的全部差別。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9條為裁處書送達的程序性規範,建立三層送達機制:受處分人在場時當場宣示交付、缺席或逕行裁處案件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副本送達原移送警察機關。送達生效日是後續救濟期間(聲明異議、抗告)計算的法定起算基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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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出國一個月,回來才收到處分書,救濟期還來得及嗎?

看送達方式。若是寄存送達(投信箱加黏貼通知書),送達生效日是完成寄存當天,回國時若已超過五日,原則上救濟期已過。可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聲請回復原狀,但須在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並補做應為的行為,難度不小。長期出國前要先設好戶籍地信件處理機制。

Q2處分書是郵差簽收的,這算送達嗎?

不算。郵差只是執行者不是受送達人。但若郵差將文書交給你的同居人、受僱人或管理員並由他們簽收,視同合法送達;無人簽收則辦理寄存送達。信箱裡的招領通知或掛號招領單就是寄存送達啟動的信號,看到要立刻去領。

Q3救濟期是從處分書日期還是送達日起算?

從送達翌日起算,不是處分書製作日。實務上常有人看到處分書日期是兩週前就以為來不及而放棄,這是誤解。先確認信封上的送達戳記再判斷。

Q4社維法處分書送達怎麼算?

在場當場交付即生效;缺席案件由警察機關五日內合法送達,以送達日為準。

Q5送達翌日起算是什麼意思?

救濟期間從合法送達的隔天開始計算第一天,不含送達當天。

Q6寄存送達是什麼?什麼時候生效?

無人收受時將文書寄存郵局或警察機關並黏貼通知書,完成寄存即生效。

Q7副本送原移送警察機關是做什麼用?

讓原移送機關掌握裁處結果並保有抗告可能性,屬行政紀錄需要。

Q8收到社維法處分書要先做什麼?

先翻信封看送達戳記與簽收人,圈出送達翌日起第五天的救濟截止日。

Q9社維法不服處分怎麼救濟?

五日內向原處分警察機關聲明異議,由其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

Q10怎麼判斷送達有沒有瑕疵?

檢查簽收人是否為本人或同居人、地址是否正確、寄存送達是否完成黏貼通知。

Q11錯過救濟期還有救嗎?

可主張不可歸責事由聲請回復原狀,須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並補做行為。

Q12當場交付 vs 警察機關送達差在哪?

在場簽收當日生效;缺席須五日內送達,逾期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送達方式適用情形生效時點法源
當場宣示交付受處分人在場當場簽收日社維法49條第1項
警察機關送達缺席或逕行裁處合法送達日社維法49條第2項
補充送達同居人受僱人代收代收人簽收日行政程序法73條
寄存送達無人收受完成寄存日行政程序法74條

適用情形

當場宣示交付
受處分人在場
警察機關送達
缺席或逕行裁處
補充送達
同居人受僱人代收
寄存送達
無人收受

生效時點

當場宣示交付
當場簽收日
警察機關送達
合法送達日
補充送達
代收人簽收日
寄存送達
完成寄存日

法源

當場宣示交付
社維法49條第1項
警察機關送達
社維法49條第2項
補充送達
行政程序法73條
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7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Verwaltungszustellungsgesetz (VwZG) — 行政送達法,規範行政處分文書之送達與生效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notification des décisions administrativ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規定,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以簡化送達程序。   二、本條第二項明示因缺席裁處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情節輕微事實已明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則應於五日內送達,以免積壓。   三、法院所為之裁定書應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俾其據以瞭解該案件裁定情形並作為紀錄之依據,如認為其裁處不妥,並可據以提起抗告。

  • 宣示名詞
  • 宣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送達名詞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規定,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以簡化送達程序。   二、本條第二項明示因缺席裁處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情節輕微事實已明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則應於五日內送達,以免積壓。   三、法院所為之裁定書應分送原移送之警察機關,俾其據以瞭解該案件裁定情形並作為紀錄之依據,如認為其裁處不妥,並可據以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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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9 條規定:「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