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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5以上、以下、以內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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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 條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均連本數計算,五日以下即含第五日,三百元以上即含三百元整。

Q · 法條寫「五日以下」到底包不包含第五天?

包含。社維法第 5 條規定連本數計算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 條,條文中的「以上、以下、以內」都要連同本數一起計算。所以「五日以下」是第 1 到第 5 日都算、「三百元以上」是 300 元整也算、「五日以內」第五天當天送件仍在期限內。當法律要排除本數時,會改用「未滿」「不滿」「超過」「逾」等字眼,一字之差就是一天或一個門檻的差距。

白話解讀

法條裡寫「五日以下」「三百元以上」「七日以內」這種數字,到底包不包含那個數字本身?這個看起來像國中數學的問題,在法律上可能差一天就讓你從「合法」變「違法」,或者從「拘留五天」變「拘留四天」。這條規定給了一個斬釘截鐵的答案:包含本數。「三日以下」就是 1、2、3 天都算,「三百元以上」就是 300 元也算。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不是。日常語言裡「三天以內回覆我」很多人會理解成第四天才算遲,但法律不這樣讀。這條條文存在的理由就是把這種模糊性一刀切掉,讓警察、法官、被處罰的你,看到同一個數字時腦袋裡跑出來的範圍是同一個。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 條為全法之計算基準規定,明定條文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連本數計算。此規則使拘留日數、罰鍰金額及各項法定期間等數字邊界,在適用上具有一致且可預測的判讀標準,是其他條文數字得以正確操作的前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五日以下」到底是 1 到 5 天還是 1 到 4 天?

依本條規定是 1 到 5 天都算,「以下」包含本數。所以警察處分你「拘留五日以下」時,處分五天是合法的上限,處分六天就違法了。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看到法律寫「未滿五日」或「不滿五日」,那才是 1 到 4 天,不包含 5。「以下」和「未滿」差一個字,差一天。

Q2罰鍰寫「三百元以上」,那剛好三百元算不算違法?

剛好三百元就已經達到「以上」的範圍,足以構成這個要件。換句話說,如果條文規定「罰鍰新台幣三百元以上者得拘留」,剛好被處罰三百元的人,已經落入可能被拘留的範圍。內行人提示:條文裡的「以上」「以下」邊界值都包含本數,是計算門檻時最容易踩雷的點,律師看法條第一件事就是先確認這個。

Q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全法的「以上、以下、以內」都連本數計算,是所有條文數字邊界的統一判讀基準。

Q4什麼叫連本數計算?

計算邊界時把邊界值本身算進去,如「五日以下」含第五日、「三百元以上」含三百元整。

Q5以上、以下、以內三個詞有差嗎?

方向不同但都含本數:以上是下限往上、以下是上限往下、以內是期間範圍內,邊界值一律計入。

Q6為什麼需要這條規定?

把日常語言對數字邊界的模糊一刀切掉,讓警察、法官、當事人看同一個數字時範圍一致、可預測。

Q7怎麼判斷一個數字含不含本數?

看用詞:以上、以下、以內含本數;未滿、不滿、超過、逾不含本數。

Q8聲明異議「五日以內」怎麼算最後一天?

第五日當天仍在期限內,但起算日與末日另須併看民法第 120 至 122 條。

Q9收到處分書怎麼檢查數字有沒有違法?

核對拘留日數、罰鍰金額是否落在條文「以下/以上」範圍內,超出即為違法處分,可於 5 日內聲明異議。

Q10寫合約或內規怎麼避免邊界爭議?

避開含糊的「以上/以下」,改寫「滿三日(含當日)」「超過三百元(不含本數)」把邊界講死。

Q11「以下」和「未滿」差在哪?

以下含本數、未滿不含本數,五日以下到第 5 日、未滿五日只到第 4 日,差一天。

Q12「以上」和「超過」差在哪?

以上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三百元以上含 300 元、超過三百元從 301 元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erminclude_baseexampleuse_case
以上含本數三百元以上 → 含 300 元整罰鍰下限、門檻值
以下含本數五日以下 → 含第 5 日拘留上限、罰鍰上限
以內含本數五日以內 → 第 5 日仍在期限聲明異議等法定期間
未滿/不滿不含本數未滿五日 → 只到第 4 日刻意排除本數
超過/逾不含本數超過三百元 → 301 元起刻意排除本數

include_base

以上
含本數
以下
含本數
以內
含本數
未滿/不滿
不含本數
超過/逾
不含本數

example

以上
三百元以上 → 含 300 元整
以下
五日以下 → 含第 5 日
以內
五日以內 → 第 5 日仍在期限
未滿/不滿
未滿五日 → 只到第 4 日
超過/逾
超過三百元 → 301 元起

use_case

以上
罰鍰下限、門檻值
以下
拘留上限、罰鍰上限
以內
聲明異議等法定期間
未滿/不滿
刻意排除本數
超過/逾
刻意排除本數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予以闡明為俱連本數計算,以免發生疑義。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四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00629 制定)

一、本條係就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予以闡明為俱連本數計算,以免發生疑義。   二、參考違警罰法第四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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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 條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