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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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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 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申誡之案件,係指本法分則條文法定本罰為選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所稱併宣告沒入者,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法第二十三條前段規定併宣告沒入之案件。 三、所稱單獨宣告沒入者,係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得單獨宣告沒入之案件。但依同條第一款規定單獨宣告沒入者,以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案件為限。 四、所稱認為應免除處罰之案件,係指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而依本法規定免除其處罰或得免除其處罰之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解釋如下: 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一、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指的是根據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可以選擇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 二、併宣告沒入的案件,指的是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案件,在根據法律第 23 條前段的規定下同時宣告沒入的案件。 三、單獨宣告沒入的案件,指的是根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3 條但書的規定可以單獨宣告沒入的案件。然而,根據相同條款第一款的規定,單獨宣告沒入的案件僅限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案件。 四、認為應免除處罰的案件,指的是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3 條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本法規定可以免除處罰或有資格免除處罰的案件。 範例:如果有一個案件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並且是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的情況,根據該法規,警察機關有權選擇是否處以罰鍰或申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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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由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如左: 一、所稱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