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處分書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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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規定,警察訊問後的處分書須記載六項法定事項,第六項救濟教示載明不服者得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Q · 警察開的社維法處分書可以不服嗎?
可以,須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2項第6款,對警察處分書不服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五日是除斥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逾期處分即告確定。處分書若漏未記載這項救濟教示,期限可延長至一年。
白話解讀
警察訊問完你之後,他會做一件事:寫處分書。這張紙是你被罰的「正式判決書」,而且法律規定它必須長成特定的樣子。六項法定記載:你的個資、主文(罰什麼)、事實理由、適用法條、機關和日期,還有最重要的第六項:救濟教示,告訴你怎麼不服。為什麼第六項是這條的靈魂?因為它寫著一句改變你命運的話:「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五天。從你拿到處分書的隔天算起。錯過了,這個處分就確定了,再也不能挑戰。多數人收到警察處分書的第一反應是嘆口氣繳掉,或是塞進抽屜不想處理。他們不知道自己手上拿著的是一張倒數五天的門票。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為處罰程序的核心規定,明定警察機關於訊問後就特定輕微違序案件應即作成處分書,並列舉處分書必須記載的六項法定事項:行為人資料、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適用法條、處分機關與年月日,以及最關鍵的救濟教示——告知當事人得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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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明異議要花錢嗎?要請律師嗎?
聲明異議本身不收費,社維法案件的簡易庭程序免裁判費,請律師非必要,書狀自己寫即可。自己寫時務必逐項對應處分書六項記載指出瑕疵,比泛泛寫「我不服」有效得多,法官最看重程序合法性。
Q2處分書上的事實寫得很模糊,這算理由嗎?
依第43條第2項第3款,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要領,但要領不等於空白,至少要看得出時間、地點、具體行為。若只寫「妨害安寧」「行為不檢」而無具體事實,構成處分書瑕疵,違反明確性原則,在聲明異議時非常有力。
Q3錯過五天還能補救嗎?
原則上不行,五日是除斥期間逾期即確定。但兩個例外:一是處分書漏載救濟教示,期限延長為一年;二是非因過失遲誤者,得於原因消滅後聲請回復原狀。若處分書缺第六款救濟教示,務必拍照保留,期限就從五天變一年。
Q4社維法處分書要記載哪六項?
行為人資料、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適用法條、處分機關及年月日、救濟教示(五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Q5什麼是救濟教示?
處分書告知當事人不服的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的記載,社維法第43條要求載明五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Q6處分書和裁定書差在哪?
處分書由警察作成(輕微罰鍰、申誡、沒入案件),裁定書由簡易庭作成(拘留、停業等較重案件)。
Q7社維法的簡易庭是什麼?
設於地方法院的審理單位,管轄社維法聲明異議與裁定案件,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Q8社維法處分書怎麼聲明異議?
收到拍照存證 → 逐項檢查六項記載 → 五日內寫書狀向原警察機關提出 → 移送簡易庭審理。
Q9聲明異議書狀要寫什麼?
個人資料、處分書字號、不服理由(逐項對應六項記載指出瑕疵)、附處分書影本。
Q10五日期限怎麼算?
從送達翌日起算五日,末日為休息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最安全是收到當天即準備書狀。
Q11聲明異議要花多少錢?
聲明異議不收費,簡易庭程序免裁判費,也不強制委任律師。
Q12聲明異議 vs 抗告差在哪?
對警察處分書不服走聲明異議(簡易庭審),對簡易庭裁定不服走抗告(第57條),兩層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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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處分書(第43條) | 裁定書(第45條) |
|---|---|---|
| 適用案件 | 專處或選處罰鍰、申誡,及併宣告或單獨沒入等輕微案件 | 得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較重,或當事人不服處分者 |
| 作成機關 | 警察機關 | 地方法院簡易庭 |
| 救濟方式 | 五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 五日內提起抗告(第57條) |
| 審查層級 | 簡易庭異議 →(不服)抗告,兩層 | 抗告一層 |
處分書(第43條)
- 適用案件
- 專處或選處罰鍰、申誡,及併宣告或單獨沒入等輕微案件
- 作成機關
- 警察機關
- 救濟方式
- 五日內向簡易庭聲明異議
- 審查層級
- 簡易庭異議 →(不服)抗告,兩層
裁定書(第45條)
- 適用案件
- 得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較重,或當事人不服處分者
- 作成機關
- 地方法院簡易庭
- 救濟方式
- 五日內提起抗告(第57條)
- 審查層級
- 抗告一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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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00629 制定)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處分罰鍰、沒入或申誡案件之手續及內容。 二、對於違反本法之案件,其應選科或科罰鍰、沒入、申誡者,由警察機關於偵訊後即時處分之,並作成處分書,至於處分書應載明事項有六款,其格式當於本法處理辦法中予以規定。
- 訊問名詞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 宣告名詞
- 沒入名詞
- 免除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一、本條規定處分罰鍰、沒入或申誡案件之手續及內容。 二、對於違反本法之案件,其應選科或科罰鍰、沒入、申誡者,由警察機關於偵訊後即時處分之,並作成處分書,至於處分書應載明事項有六款,其格式當於本法處理辦法中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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