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4 條(直接逕行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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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lindhangfang
a year ago
警察類科
44情明不通知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Vs. 48條….
chr19578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處罰為宣告罰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