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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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kerface62007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強制到場及刑事訴訟法之拘提或逮捕相同,均屬提審法之適用對象。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調查期間的強制到場
chaichai
3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制止
進行通知
強制到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