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42

快速跳轉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規定,警察對現行違法者得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不服者得強制到場;但身分確悉且無逃亡之虞時應改書面通知。

Q · 警察當場要帶我走,我可以拒絕嗎?

可爭取。身分清楚且無逃亡之虞時應改書面通知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若你正在現行違反社維法被警察當場撞見,警察可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還能強制帶走。但條文但書設了安全閥:警察已確悉你的姓名、住居所,且你無逃亡之虞時,應回歸第41條改用書面通知。因此強制到場是針對逃亡風險的對策,不是警察便宜行事的工具,且強制力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白話解讀

前一條規定的是「警察寄通知書叫你去」,這條規定的是「警察現場直接帶你走」。差別在「現行」兩個字:你正在違反社維法的當下被警察撞見,這時候警察不需要先寄通知書,可以當場制止你、當場通知你到場,你不配合還可以被強制帶走。但這條也有一條安全閥:如果警察當下已經確認你的姓名和住所,而且你看起來不會落跑,警察應該改用前一條的書面通知方式,不能濫用強制力。換句話說,「強制到場」是逃亡風險的對策,不是警察方便的工具。實務上很多爭議發生在這條:警察說你不配合就強制帶走,你說你只是不想去、不是要逃亡。這個界線怎麼劃?最高指引是「強制力不得逾必要程度」。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為現行違反行為之即時處置程序,授權警察對當場違法者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到場;惟於確悉行為人姓名、住居所且無逃亡之虞時,應回歸第41條書面通知。其規範核心在於以書面通知為原則、強制到場為例外,並受比例原則與人身自由保障之限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叫我跟他走,我可以拒絕嗎?

看情況。如果你正在現行違反社維法(例如夜間喧嘩、阻礙交通),警察有權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到場;但如果你身分清楚、住所明確、沒有逃跑跡象,警察依法應改用書面通知。冷靜表明『我願意配合調查,請依規定發書面通知』,既保留權利又不會被認定為對抗執法。

Q2什麼算『逃亡之虞』?

法律沒有明文定義,實務上看具體情況:身分不明、住所不確定、有逃跑舉動、過去有違反通知紀錄、案件嚴重性等。單純的『不想配合』或『態度不佳』不等於逃亡之虞。當場主動提供完整身分資訊,反而是降低被強制移送機率最有效的方法。

Q3被強制到場後我還有什麼權利?

強制到場只是調查程序的開始,不是裁處結果。到場後適用第41條訊問程序,你仍可要求告知案由、申辯、委任代理人。被帶到警局不等於有罪或裁罰確定。

Q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對現行違反社維法者的即時處置:即時制止、逕行通知到場、不服得強制到場,但身分清楚無逃亡之虞時應改書面通知。

Q5現行違反跟一般違反差在哪?

現行違反指你正在違法的當下被警察當場撞見;一般違反是事後調查,原則上走第41條書面通知。

Q6什麼叫逃亡之虞?

依客觀情況判斷有逃匿、規避調查之虞,如身分不明、住所不定、有逃跑舉動。單純不想配合不算。

Q7強制到場跟刑事逮捕差在哪?

強制到場是行政調查工具、門檻較低;逮捕針對犯罪嫌疑、需事實依據,兩者法律性質與後果不同。

Q8被警察當場攔下要怎麼自保?

保持冷靜→主動出示身分證並說明住所→表明願依書面通知到場→警察堅持強制則要求說明理由並錄音→全程蒐證。

Q9怎麼證明自己無逃亡之虞?

當場提供身分證、清楚住址、穩定工作或家庭資訊,這些客觀條件就是降低逃亡風險認定的關鍵。

Q10警察強制到場過當怎麼救濟?

保全錄影與警察編號等證據,事後對執法過當提訴願或國家賠償請求。

Q11國賠請求有沒有時間限制?

國家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行使,逾期消滅。

Q12第42條強制到場 vs 第41條書面通知哪個先適用?

書面通知為原則、強制到場為例外。身分確悉且無逃亡之虞時必須優先用書面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第41條書面通知第42條強制到場刑訴第88條現行犯逮捕
啟動條件調查違反本法之事實時通知嫌疑人到場現行違反 + 不服逕行通知 + 有逃亡之虞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
強制力門檻無強制力,書面通知有強制力,但須符比例原則得逕行逮捕,門檻較高
適用對象身分確悉、無逃亡之虞之嫌疑人現行違法且有逃亡風險者犯罪之現行犯
法律性質行政調查程序(原則)行政調查強制處分(例外)刑事強制處分

第41條書面通知

啟動條件
調查違反本法之事實時通知嫌疑人到場
強制力門檻
無強制力,書面通知
適用對象
身分確悉、無逃亡之虞之嫌疑人
法律性質
行政調查程序(原則)

第42條強制到場

啟動條件
現行違反 + 不服逕行通知 + 有逃亡之虞
強制力門檻
有強制力,但須符比例原則
適用對象
現行違法且有逃亡風險者
法律性質
行政調查強制處分(例外)

刑訴第88條現行犯逮捕

啟動條件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
強制力門檻
得逕行逮捕,門檻較高
適用對象
犯罪之現行犯
法律性質
刑事強制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StPO § 163b(身分查證:行為人身分無法確認或有逃亡之虞時,警察得強制帶往警所查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00629 制定)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為使處罰程序順利進行及防止危害擴大,對於現行嫌疑人除即時制止其行為外,並得逕行傳喚,其不服傳喚者,必須賦予警察人員以強制到案之權限,以防止行為人逃逸。但執行勤務警察人員確悉其姓名、住所,確認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通知其到案。   二、所謂強制其到案,依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九二四號解釋,係指以強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而言。   三、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九條。

(0800629 制定)

一、為使處罰程序順利進行及防止危害擴大,對於現行嫌疑人除即時制止其行為外,並得逕行傳喚,其不服傳喚者,必須賦予警察人員以強制到案之權限,以防止行為人逃逸。但執行勤務警察人員確悉其姓名、住所,確認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通知其到案。   二、所謂強制其到案,依司法院三十七年院解字第三九二四號解釋,係指以強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而言。   三、參考違警罰法第三十九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