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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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