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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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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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2條,依照該法規所確定的沒入物品,應由原處分或原移送該物品的警察機關進行處分。然而,如果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其所屬警察機關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可參考臺灣地區民法第26條第2項:「公有物認定有問題的,可由市、縣或國政府依法確定,並逐案釋明。」 範例:如果一個物品被沒入並確定需要處分,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2條,原處分該物品的警察機關應該負責進行處分。然而,如果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其所屬警察機關進行處分。
- 沒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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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