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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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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2條,依照該法規所確定的沒入物品,應由原處分或原移送該物品的警察機關進行處分。然而,如果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其所屬警察機關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可參考臺灣地區民法第26條第2項:「公有物認定有問題的,可由市、縣或國政府依法確定,並逐案釋明。」 範例:如果一個物品被沒入並確定需要處分,根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2條,原處分該物品的警察機關應該負責進行處分。然而,如果上級警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指定其所屬警察機關進行處分。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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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2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