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不罰: 一 未滿十四歲人。 二 心神喪失人。 未滿十四歲人違警者,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束,如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收養兒童處所施以教育。 心神喪失人違警者,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
根據《違警罰法》第10條的規定,以下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違警行為不罰。對於未滿十四歲的違警者,有責任管束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可以加以管束。如果沒有可以管束的人或無法管束時,可以將其送交收養兒童處所進行教育。 二、心神喪失人:心神喪失的人違警行為不罰。對於心神喪失的違警者,有責任監護的監護人可以加以管束。如果沒有可以管束的人或無法管束時,可以將其送交相當處所進行監護或療養。 以上是根據《違警罰法》第10條的規定所給出的解釋。其中有關未滿十四歲人的管束和心神喪失人的監護或療養可以參考相關法律和法規,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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