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各款之人,其違警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 滿七十歲人。 三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束。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束,如無人管束或不能管束時,得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療養。
違警罰法第11條規定了特定人群在違反法規時可以減輕處罰的情況。根據法條內容,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法條規定,未成年人在違反法規時可以減輕處罰。在處罰執行完畢後,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的人對其進行監管。 2. 滿七十歲人:法條規定,七十歲以上的老年人在違反法規時可以減輕處罰。 3. 精神耗弱或瘖啞人:法條規定,精神耗弱或瘖啞的人在違反法規時可以減輕處罰。在處罰執行完畢後,可以要求其監護人對其進行管束。如果沒有監護人或監護人無法進行管束,則可以送交相當的處所進行監護或療養。 以上資料參考自台灣法規資料庫,該資料庫提供最新的台灣法規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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