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 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 二 罰鍰 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圓。 三 罰役 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六小時。 四 申誡 以言詞為之。
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 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 二 罰鍰 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圓。 三 罰役 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六小時。 四 申誡 以言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