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罰之種類如左: 一 拘留 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四日。 二 罰鍰 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一百圓。 三 罰役 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十六小時。 四 申誡 以言詞為之。
根據提供的法條解釋和相關案例,違警罰法第 18條規定了違反法規所需的主罰種類: 一、拘留:被拘留的時間為四小時以上,七日以下。如果根據法律的要求需要增加刑期,則總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舉例:如果某人違反法規,被判拘留五天,根據法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拘留刑期延長至十二日(七日+五日)。 二、罰鍰:罰鍰的金額為一圓以上,五十圓以下。如果根據法律的要求需要增加罰金數額,則總合計不得超過一百圓。 舉例:如果某人因違反法規被罰款二十圓,根據法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罰金增加至八十圓(五十圓+二十圓)。 三、罰役:被判處的罰役時間為二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如果根據法律的要求需要增加罰役時間,則總合計不得超過十六小時。 舉例:如果某人因違反法規被判處四小時的罰役,根據法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罰役時間延長至八小時。 四、申誡:申誡是以言詞形式進行的警告。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法條解釋以及相關案例所得出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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