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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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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違警處罰後三個月內在同一管轄區域內再有違警行為者,得加重處罰。前項違警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被管束人時,得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受託管束之人,但以罰鍰申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警罰法第27條規定,在經違警處罰後的三個月內,在同一管轄區域內再次有違警行為的人,可受到加重的處罰。如果前述的違警行為是由被管束人犯下的,則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被受託管束的人進行處罰,但處罰的方式僅限於罰鍰或申誡。 根據《違警罰法》第27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在經過違警處罰後的三個月內,在同一個管轄區域內再次違反違警行為,可以被加重處罰。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某個地方違反了交通法規並獲得處罰,然後三個月後在同一個地方再次違反交通法規,根據這條法律,可以對他進行加重的處罰。除此之外,如果違反違警行為是由被管束的人犯下的,除了對被管束人進行處罰外,也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被受託管束的人進行處罰,但處罰的方式僅限於罰鍰或申誡。例如,如果未成年人違反了違警法規,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可能會受到罰鍰或申誡的處罰。

  • 第十條或第十一條條文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申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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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27 條規定:「經違警處罰後三個月內在同一管轄區域內再有違警行為者,得加重處罰。前項違警為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被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