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遊蕩或懶惰而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得加重處罰,並得於執行完畢後,送交相當處所,施以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
違警罰法第28條規定了對因遊蕩或懶惰而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的加重處罰以及相應的矯正措施。根據這項法條,對於有違警行為之習慣者,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加重處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將其送交相應處所進行矯正或令其學習生活技能。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為例,該案涉及到一位有多項前科的被告,根據判決中的描述,被告有犯罪之習慣,因此法院判決對其施行強制工作作為保安處分,以期能矯正其習慣性犯罪行為。根據這些參考資料,法院在處理違警罰法第28條相關案件時,會考慮被告的違警行為習慣、犯罪的嚴重性、危險性以及對未來行為的期待性,以便決定是否採取矯正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