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之加減標準如左: 一 拘留或罰鍰之加減,得至本法之二分之一。 二 因罰之加減,致拘留有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入。 三 因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根据《違警罰法》第31条的规定,关于違警罰刑的加減标准如下: 一、对于拘留或罰鍰的加減,可以最多达到違警罰刑的二分之一。 二、因為罰刑的加減而使拘留刑不满四个小时或罚鍰金额不满一圆之零数的情况下,不计算其中的零数部分。 三、因為罰刑的减轻而使拘留刑不满四个小时或罚鍰金额不满一圆的情况下,可以改判为申誡或者免除罚刑。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可以对違警罰法第31条进行逐条解释如上。根据最新的法律研究可得出这些解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