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之加減標準如左: 一 拘留或罰鍰之加減,得至本法之二分之一。 二 因罰之加減,致拘留有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之零數者,其零數不算入。 三 因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者,易處申誡或免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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