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左列各級警察官署,就該管區域內有違警事件管轄權: 一 警察局及其分局。 二 未設警察局之地方,由地方政府行使違警處罰權。 三 區警察所。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方,得由警察分駐所代行違警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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