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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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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各級警察官署,就該管區域內有違警事件管轄權: 一 警察局及其分局。 二 未設警察局之地方,由地方政府行使違警處罰權。 三 區警察所。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方,得由警察分駐所代行違警處罰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違警罰法第32條,警察局及其分局、未設警察局之地方由地方政府行使違警處罰權,區警察所以及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的地方則可由警察分駐所代行違警處罰權。這些不同級別的警察機關在各自的管轄區域內有權進行違警事件的處罰。 參考資料: - 違警罰法(最後修正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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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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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32 條規定:「左列各級警察官署,就該管區域內有違警事件管轄權: 一 警察局及其分局。 二 未設警察局之地方,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