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事件與刑事案件相牽連者,應即移送該管法院。但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為免訴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者,其違警部分如未逾三個月,仍得依本法處罰。 軍人違警者,由所在地憲兵機關管轄,無憲兵機關時,由普通警察官署管轄。
違警罰法第35條規定了違警事件與刑事案件相牽連的處理方式。該條表示,如果違警事件與刑事案件相關,應立即將該案移送至該管轄的法院進行審理。然而,如果刑事案件被處以不起訴處分、免訴、不受理或無罪的判決,而且違警的部分未逾三個月,根據該條規定,仍可根據違警罰法對違警行為進行處罰。 根據該條規定,軍人違警的管轄機關是所在地的憲兵機關,如當地沒有憲兵機關,則由普通警察署管轄。 依據本條規定的範例,如果有一位軍人在某地違反交通規則,被憲兵機關發現並移送至地方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然而,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該軍人被判無罪。根據違警罰法第35條,雖然刑事部分無罪,但如果違警部分未逾三個月,仍可根據違警罰法對該軍人進行違警行為的處罰。在這種情況下,該軍人的違警行為將由所在地的憲兵機關進行管轄。假如當地沒有憲兵機關,則違警行為的管轄權將由普通警察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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