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罰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警事件與刑事案件相牽連者,應即移送該管法院。但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或為免訴不受理或無罪之判決者,其違警部分如未逾三個月,仍得依本法處罰。 軍人違警者,由所在地憲兵機關管轄,無憲兵機關時,由普通警察官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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