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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知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 經警官、警長發現者。 二 經人民告訴告發者。 三 經違警人自首者。 前項告訴、告發或自首,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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