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知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 經警官、警長發現者。 二 經人民告訴或告發者。 三 經違警人自首者。 前項告訴、告發或自首,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為之。
違警罰法第36條規定了警察官署從事偵訊的情況。根據該條文,警察官署有以下幾種情況下應立即進行偵訊: 一、由警官或警長發現具有違警嫌疑的情況。 二、由人民提供告訴或告發的情況。 三、違警人自首的情況。 上述情況下的告訴、告發或自首,應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進行。 資料來源: 《違警罰法》第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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