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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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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知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 經警官、警長發現者。 二 經人民告訴告發者。 三 經違警人自首者。 前項告訴、告發或自首,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警罰法第36條規定了警察官署從事偵訊的情況。根據該條文,警察官署有以下幾種情況下應立即進行偵訊: 一、由警官或警長發現具有違警嫌疑的情況。 二、由人民提供告訴或告發的情況。 三、違警人自首的情況。 上述情況下的告訴、告發或自首,應向警察官署或警官、警長進行。 資料來源: 《違警罰法》第3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1001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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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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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36 條規定:「警察官署依左列各款原因,知有違警嫌疑人,應即從事偵訊: 一 經警官、警長發現者。 二 經人民告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