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事件之偵訊,由有偵訊權之警察官於警察官署內行之。但必要時,得於違警地為之。
違警罰法第37條規定,偵訊違警事件應由具有偵訊權的警察官在警察官署進行,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違警地進行偵訊。根據這條法規,警察官在處理違警案件時,應根據需要判斷是否需要將偵訊地點從警察官署移至違警地,以確保有效偵訊的進行。舉例來說,若違警現場有關鍵的物證或證人,而這些證據或證人無法運送至警察官署,警察官可能會選擇在違警地進行偵訊,以確保偵訊的效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