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官署傳喚違警嫌疑人,應用通知單載明日期,時間,令其到案,逾時不到案者,得逕行裁決之。
根據違警罰法第38條,警察官署可以傳喚違警嫌疑人,並在傳喚通知單上明確指明日期和時間,要求嫌疑人到案。如果嫌疑人逾時不到案,警察官署可以直接進行裁決。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部分內容,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在第二段的描述中提到,行為人未按期到指定處所聽候裁決或繳納罰款時,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這符合違警罰法第38條中提到的逾時不到案可逕行裁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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