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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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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行違警人,警官、警長得逕行傳喚之,不服傳喚者,得強制其到案。但確悉其姓名、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違警罰法第39條規定了對於現行違警人的逮捕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警官、警長對於現行違警人可以進行逕行傳喚,如果現行違警人不服傳喚,警官、警長可以強制他到案。然而,在確定違警人的姓名和住址無逃亡可能性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前條的規定辦理逮捕。 參考資料: 違警罰法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40

  • 傳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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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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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39 條規定:「對於現行違警人,警官、警長得逕行傳喚之,不服傳喚者,得強制其到案。但確悉其姓名、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