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現行違警人,警官、警長得逕行傳喚之,不服傳喚者,得強制其到案。但確悉其姓名、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違警罰法第39條規定了對於現行違警人的逮捕程序。根據該條規定,警官、警長對於現行違警人可以進行逕行傳喚,如果現行違警人不服傳喚,警官、警長可以強制他到案。然而,在確定違警人的姓名和住址無逃亡可能性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前條的規定辦理逮捕。 參考資料: 違警罰法第39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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