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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現行違警人,警官、警長得逕行傳喚之,不服傳喚者,得強制其到案。但確悉其姓名、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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