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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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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書應於宣告後當場交付違警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裁決書應於宣告後當場交付違規行為人,並且應向違規行為人說明其申訴權利。 根據參考資料中第一個判決書的相關內容,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非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否則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這個範例提到了在判決後修改被告刑罰的程序,是針對被裁判確定為累犯的情況而言的。 因此,根據目前提供的資訊,無法得知違警罰法第44條的具體內容以及是否與裁決書交付有直接的關聯。

  • 裁決書名詞
  • 宣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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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44 條規定:「裁決書應於宣告後當場交付違警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