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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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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事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裁決者,得令違警嫌疑人覓取保人,聽候裁決。但確知其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免予取保。不知住址而又不能覓取保人者,得暫予留置但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並沒有涉及到違警罰法第 43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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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43 條規定:「違警事件有繼續調查必要不能及時裁決者,得令違警嫌疑人覓取保人,聽候裁決。但確知其住址無逃亡之虞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