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警事件,於偵訊後即時裁決,作成裁決書,並宣告之。 前項裁決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違警人之姓名年齡、籍貫、性別、住址、職業。 二 違警之行為及其時間、處所。 三 處罰之種類及其時間、數額。 四 處罰之簡要理由。 五 裁決之官署及年、月、日。 六 裁決警察官之姓名、印章。 前項規定,於未經偵訊而為之裁決準用之。
依據違警罰法第42條,違警事件在偵訊後應立即進行裁決,並作成裁決書並宣告。裁決書應載明違警人的姓名、年齡、籍貫、性別、住址和職業,違警的行為及其時間、地點,處罰的種類、時間和數額,以及裁決的簡要理由。裁決書需由裁決警察官的姓名和印章簽署,並標明裁決的官署和日期。在未經偵訊的情況下進行的裁決也應適用相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 《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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