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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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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警察官署關於違警事件之裁決者,得於接到裁決書後翌日起五日內,向其上級官署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未經決定前,原裁決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違警罰法第46條規定,當個人不滿意警察官署關於違警事件的裁決時,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的翌日起五日內向其上級官署提起訴願。而在訴願未被決定之前,原本的裁決應停止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警察官署裁定有違警行為,但他不同意該裁決結果,他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第二天起計算,有五天的時間向上一級的官署提起訴願。在訴願未被決定之前,原本的裁決書所裁定的處罰執行被停止。

  • 裁決書名詞
  • 起訴名詞
  • 訴願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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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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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警罰法第 46 條規定:「不服警察官署關於違警事件之裁決者,得於接到裁決書後翌日起五日內,向其上級官署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警罰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