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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服警察官署關於違警事件之裁決者,得於接到裁決書後翌日起五日內,向其上級官署提起訴訴願。 前項訴願未經決定前,原裁決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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