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警察官署關於違警事件之裁決者,得於接到裁決書後翌日起五日內,向其上級官署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未經決定前,原裁決應停止執行。
根據參考資料,違警罰法第46條規定,當個人不滿意警察官署關於違警事件的裁決時,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的翌日起五日內向其上級官署提起訴願。而在訴願未被決定之前,原本的裁決應停止執行。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警察官署裁定有違警行為,但他不同意該裁決結果,他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第二天起計算,有五天的時間向上一級的官署提起訴願。在訴願未被決定之前,原本的裁決書所裁定的處罰執行被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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