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前條訴願之官署,應於收受訴願書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之。 對於前項決定,不得提起再訴願。
違警罰法第47條規定,受理前條訴願之官署,在收受訴願書之翌日起,應於十五日內作出決定。根據這項法條,一旦官署受理訴願書,他們必須在十五日內做出決定。此外,根據這項法條的另一規定,對於前項決定,不得再提起再訴願。具體來說,一旦官署做出對訴願的決定後,當事人將不被允許再次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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