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居留、入出境、定居等事務的實際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
Q · 入出國及移民的事是哪個機關管?
內政部,實際執行是移民署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實際業務由其所屬移民署執行。這決定三件事:申請向移民署遞、不服處分的訴願向內政部提、禁止出境或撤銷居留等不利處分由移民署作成。
出了跟簽證、居留、入出境有關的事,你該去敲哪扇門?這一條給了答案:內政部。更精確地說,是內政部底下的移民署在實際執行。這個看似無聊的歸屬問題,決定了三件事:你的申請該向誰遞、你不服的決定該向誰訴願(內政部)、以及哪個機關有權對你做出禁止出境、撤銷居留這種重手的處分。搞錯主管機關,你的文件可能石沉大海,或者你把訴願寄錯地方,白白錯過期限。看懂這條,你就拿到了跟國家打交道的正確門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為組織管轄條文,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實際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確立移民事務的申請、救濟與行政處分權責歸屬於單一中央主管機關。
看階段。人在國外要申請來台的簽證是外交部(駐外館處);人要入境、停留超過六個月變居留、或申請定居設籍,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移民署是內政部的下屬機關,不服移民署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是內政部。把訴願書寄對機關是基本門檻;若處分書漏寫救濟教示,訴願期限會從30天延長到1年。
內政部,實際業務由所屬移民署執行,是移民、居留、入出境事務的權責源頭。
移民署是內政部底下的機關,全名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入出國查驗與居留定居審查。
向其上級機關內政部提訴願,注意處分書上的救濟教示與30天期限,寄錯機關期限照跑。
國外申請來台簽證找外交部;入境後的居留、定居審查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為辦理本法規範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但有關查察逾期停留、居留及非法入國之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警政署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理由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施行,有關設置機關之規定不宜於作用法中明定,且與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相關之機關甚多,並不僅限於警政署,又有關業務上之協調聯繫事項,性質上係屬附則,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另於附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以資明確。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施行,有關設置機關之規定不宜於作用法中明定,且與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相關之機關甚多,並不僅限於警政署,又有關業務上之協調聯繫事項,性質上係屬附則,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另於附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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