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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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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明定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移民居留、入出境、定居等事務的實際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

Q · 入出國及移民的事是哪個機關管?

內政部,實際執行是移民署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實際業務由其所屬移民署執行。這決定三件事:申請向移民署遞、不服處分的訴願向內政部提、禁止出境或撤銷居留等不利處分由移民署作成。

白話解讀

出了跟簽證、居留、入出境有關的事,你該去敲哪扇門?這一條給了答案:內政部。更精確地說,是內政部底下的移民署在實際執行。這個看似無聊的歸屬問題,決定了三件事:你的申請該向誰遞、你不服的決定該向誰訴願(內政部)、以及哪個機關有權對你做出禁止出境、撤銷居留這種重手的處分。搞錯主管機關,你的文件可能石沉大海,或者你把訴願寄錯地方,白白錯過期限。看懂這條,你就拿到了跟國家打交道的正確門牌。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為組織管轄條文,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實際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移民署,確立移民事務的申請、救濟與行政處分權責歸屬於單一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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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簽證的事到底是找外交部還是內政部?

看階段。人在國外要申請來台的簽證是外交部(駐外館處);人要入境、停留超過六個月變居留、或申請定居設籍,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條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Q2對移民署的決定不服,要向誰申訴?

移民署是內政部的下屬機關,不服移民署處分的訴願管轄機關是內政部。把訴願書寄對機關是基本門檻;若處分書漏寫救濟教示,訴願期限會從30天延長到1年。

Q3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內政部,實際業務由所屬移民署執行,是移民、居留、入出境事務的權責源頭。

Q4移民署屬於哪個部會?

移民署是內政部底下的機關,全名內政部移民署,負責入出國查驗與居留定居審查。

Q5不服移民署的決定要怎麼救濟?

向其上級機關內政部提訴願,注意處分書上的救濟教示與30天期限,寄錯機關期限照跑。

Q6簽證的事是找外交部還是內政部?

國外申請來台簽證找外交部;入境後的居留、定居審查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80514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為辦理本法規範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設入出國及移民署。但有關查察逾期停留、居留及非法入國之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警政署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130 全文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理由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施行,有關設置機關之規定不宜於作用法中明定,且與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相關之機關甚多,並不僅限於警政署,又有關業務上之協調聯繫事項,性質上係屬附則,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另於附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以資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08805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130 全文修正)

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施行,有關設置機關之規定不宜於作用法中明定,且與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相關之機關甚多,並不僅限於警政署,又有關業務上之協調聯繫事項,性質上係屬附則,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另於附則增訂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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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