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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營利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 一、服務品質評鑑結果。 二、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條規定受罰鍰處分。 三、許可之廢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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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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