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 一、服務品質評鑑結果。 二、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條規定受罰鍰處分。 三、許可之廢止或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提供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逐條釋義。
- 法人名詞
- 非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58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