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重點摘要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條規定,本標準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是警察獎懲的專屬法源依據。
Q · 警察的獎懲標準法源在哪裡?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8條第3項授權訂定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條,本標準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授權所訂定。意思是警察的嘉獎、記功、申誡、記過等獎懲,依據的是這套警察專屬標準,而不是直接套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查警察功過問題時,第一步要先確認翻的是這本,翻錯後面全錯。
你以為全國公務員的記功記過都照同一本規則走?警察不是。你手上拿著的這條,是一整套「警察專屬獎懲規則」的出生證明。它說明白:警察的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依據的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授權,由內政部另訂這套標準,而不是直接套用一般公務員的考績規定。這對一名警察的意義很實際:當你想知道某件事蹟到底值不值得記功、某個疏失會不會被記過,要翻的是這本,不是公務人員考績法本身。搞錯依據,等於拿錯尺量自己的功過。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條為授權訂定(法源依據)條款,明定本標準係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授權所訂定,據此建立警察人員獨立於一般公務員考績制度之外的專屬獎懲規範體系。
不完全一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是公務人員相關法制的特別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授權另訂這套警察專屬標準,所以警察的敘獎事由、構成要件有自己的細目,不是直接套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獎懲種類名稱相同(嘉獎、記功、記大功等),但具體事由要翻本標準第3條以後。
有。它標明整套標準的授權來源,一旦有人質疑某項獎懲規定是否合法(例如標準訂得比母法嚴),法院會回頭檢視母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授權範圍。攻擊一個行政命令逾越母法授權,往往比攻擊內容不合理更有效,而這條告訴你母法在哪。
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1條,法源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授權,不是公務人員考績法。
是授權訂定(法源)條款,宣告本標準依母法授權而生,建立警察專屬獎懲體系的合法性根基。
行政機關依法律明確授權所訂定的法規命令,效力受母法授權目的、內容、範圍的限制。
種類名稱相同,但警察依特別法另有專屬構成要件清單(本標準第3條以後),不完全等同考績法。
翻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不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具體事由在第3條至第8條。
先比對母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的授權範圍,若標準逾越授權,可在復審或行政訴訟主張違反授權明確性。
直接答: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記住授權位階比背條文本身更不易失分。
要。本標準第15條規定發布獎懲令應敘明適用本標準之條款依據,與第1條的法源相呼應。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特別法,就警察人員獎懲事項優先適用,本標準為其授權產物。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授權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授權訂定、位階較低,且不得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 比較面向 | police_standard | civil_service_law | note |
|---|---|---|---|
| 適用對象 | 警察人員 | 一般公務員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特別法,優先適用 |
| 規範性質 | 法規命令(內政部依授權訂定) | 法律(公務人員考績法) | 位階不同,授權命令須在母法授權範圍內 |
| 獎懲事由細目 | 本標準第3條以後另定專屬清單 | 考績法及施行細則 | 事由與構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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