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 8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以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時,如果必要,可以在最靠近進出海岸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檢查。這表示海巡機關可在靠近海岸的交通道路上設立檢查站,對進出海岸的人員、車輛、船舶等進行檢查,以保障國家安全和防範境外犯罪活動。該法條的目的是強化海巡機關的執法力量,確保海岸地區的安全與秩序。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立法理由巡防機關人員應於管轄區域,執行本法所定事項。但為避免偵查空隙,致錯失偵查之有利時機,故遇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以有效執行打擊犯罪。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又參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海巡署掌理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權,爰增列「其他犯罪調查」,並刪除「第四條所定」,及酌作文字修正。
巡防機關人員應於管轄區域,執行本法所定事項。但為避免偵查空隙,致錯失偵查之有利時機,故遇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以有效執行打擊犯罪。
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又參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海巡署掌理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權,爰增列「其他犯罪調查」,並刪除「第四條所定」,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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