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9條的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時,如果遇到急迫情況,可以在管轄區域之外進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並收集證據,同時也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在這條法條中,關鍵的指引是當海巡機關人員面臨急迫情況時,可以在管轄區域以外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這表明當犯罪行為需要立即調查和搶救時,海巡機關人員有權在管轄區域外展開行動。同樣,海巡機關人員也有義務通知相關的機關,以確保警務合作和協調。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及防止非法入出國,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為使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對於緝獲私貨、非法入出國人員,能合法予以處置,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六條之現定,明定其處理方式。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另增列「其他犯罪調查」,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及第八條說明二。
為使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對於緝獲私貨、非法入出國人員,能合法予以處置,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六條之現定,明定其處理方式。
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另增列「其他犯罪調查」,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及第八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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