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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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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法第9條的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時,如果遇到急迫情況,可以在管轄區域之外進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並收集證據,同時也應立即通知相關機關。 在這條法條中,關鍵的指引是當海巡機關人員面臨急迫情況時,可以在管轄區域以外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這表明當犯罪行為需要立即調查和搶救時,海巡機關人員有權在管轄區域外展開行動。同樣,海巡機關人員也有義務通知相關的機關,以確保警務合作和協調。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應將查緝結果,連同緝獲私貨,移送海關處理。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第四條所定查緝走私及防止非法入出國,因而發現犯罪嫌疑者,應依法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為使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對於緝獲私貨、非法入出國人員,能合法予以處置,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六條之現定,明定其處理方式。

(1080531 全文修正)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之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應立即知會有關機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另增列「其他犯罪調查」,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及第八條說明二。

  • 查緝名詞
  • 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證據名詞
(0890114 制定)

為使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事項,對於緝獲私貨、非法入出國人員,能合法予以處置,參酌海關緝私條例第十六條之現定,明定其處理方式。

(108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巡防機關」修正為「海巡機關」,另增列「其他犯罪調查」,並刪除「第四條所定」,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一)及第八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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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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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法第 9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逕行調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巡防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