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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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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二、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四、轄區內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之執行。 五、轄區內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之執行。 六、轄區內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協調、調查及處理之執行。 七、轄區內海域及海岸安全調查之執行。 八、轄區內海岸管制區安全維護之執行。 九、海巡艦船艇建造及維修養護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深度解讀

根據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各分署掌理以下事項: 1. 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這包括保護轄區內海洋資源、預防非法活動、執行巡邏巡防等。 2. 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這包括確保船舶、水上運輸工具和港口的安全,預防事故和災害發生。 3.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海巡署負責對進出港船舶、水上運輸工具和通商口岸人員進行安全檢查,以確保安全。 4. 轄區內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之執行。 海巡署負責在轄區內的海域、海岸、河口和非通商口岸進行走私查緝、防止非法入出國和其他犯罪調查。 5. 轄區內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非名詞
  • 查緝名詞
  • 涉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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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 2 條規定:「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二、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三、入出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