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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7.04.27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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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開啟分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金馬澎、東南沙及艦隊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 2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二、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四、轄區內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之執行。 五、轄區內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之執行。 六、轄區內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協調、調查及處理之執行。 七、轄區內海域及海岸安全調查之執行。 八、轄區內海岸管制區安全維護之執行。 九、海巡艦船艇建造及維修養護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第 3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第 4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第 5 條開啟分頁 ↗
  1.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4.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