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07.04.27 第 1 條開啟分頁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執行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金馬澎、東南沙及艦隊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第 2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內海洋權益維護之執行。
二、轄區內海事安全維護之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安全檢查之執行。
四、轄區內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之執行。
五、轄區內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之執行。
六、轄區內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協調、調查及處理之執行。
七、轄區內海域及海岸安全調查之執行。
八、轄區內海岸管制區安全維護之執行。
九、海巡艦船艇建造及維修養護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第 3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第 4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第 5 條開啟分頁 ↗-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第 7 條開啟分頁 ↗各分署為應任務需要,得設軍職單位或職務。第 8 條開啟分頁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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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4.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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