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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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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了各分署的組織架構。根據這條規定,每個分署都需設置一名分署長,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的等級;並且需設置兩名副分署長,職位等級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的等級。這些職位的等級及職務職掌,都是根據相關的法令和規定所訂定的。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海巡署全體人員官階職等表》(107年6月修訂)顯示,簡任第十一職等的等級為特佐、中校、警正,而簡任第十二職等的等級則為少將、上校、警監。同樣地,簡任第十職等的等級為上校、警監,而簡任第十一職等的等級則為中校、警正。藉由這些等級的設定,可以確保分署長與副分署長具備適當的職級及職掌,以便有效地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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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