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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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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4條,各分署可以置主任秘書,其職務的職等可以從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這意味著主任秘書的職等可以在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或者是警正至警監等級,甚至可以是上校或中校。具體的職等範圍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根據相關法規、組織規程或者是個別案例的情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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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各分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或上校、中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