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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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或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案件,應蒐集委託人及受託人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處罰之或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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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11條規定了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時對於涉及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或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並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進行處罰,處罰依據為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的規定,或者將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處罰,處罰依據為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109年11月20日修正)》
- 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第五十條第二款條文
- 第一百十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條文
-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50 條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9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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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