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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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軍事機關自行使用之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
- 2.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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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 1.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的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但其施放則必須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這表示軍事機關在自己使用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方面,不受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限制,不需要依據該條例進行製造、輸入及儲存的程序。然而,軍事機關在施放爆竹煙火時,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操作。 2. 海關根據法律應處理的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這表示海關在處理爆竹煙火時,不需要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儲存程序。海關可能有其他法律規定來管理這些爆竹煙火的儲存。
立法沿革 1 版
(0990430 全文修正)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之爆竹煙火、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其製造、輸入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 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考量軍事機關亦有使用氯酸鉀、過氯酸鉀之需求,爰增訂軍事機關自行使用氯酸鉀、過氯酸鉀時,除施放外,不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鑑於海關對於違反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中有關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放棄、沒入或扣押之爆竹煙火等規定,需有暫時儲存之場所,爰增訂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考量軍事機關亦有使用氯酸鉀、過氯酸鉀之需求,爰增訂軍事機關自行使用氯酸鉀、過氯酸鉀時,除施放外,不適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鑑於海關對於違反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中有關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放棄、沒入或扣押之爆竹煙火等規定,需有暫時儲存之場所,爰增訂海關依法應處理之爆竹煙火,其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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