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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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 2.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 3.前項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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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了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的相關要求: 1.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時,必須提供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希望將一定數量的氯酸鉀從國外進口到台灣販賣,該公司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 2. 輸入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必須運送至合格的儲存地點,並於入庫前兩天通知當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數量清點後才能入庫。 範例:在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抵達合格的儲存地點前,負責運輸的公司必須提前兩天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在他們的監督下進行數量清點,確保氯酸鉀或過氯酸鉀的安全存放。 3. 在氯酸鉀或過氯酸鉀離開儲存地點之前,輸入或販賣者必須報告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目的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供他們備查,然後才能運出儲存地點。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打算將一定數量的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從儲存地點運送到其他地方,他們需要事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供主管機關備查。只有在獲得批准後,他們才能將氯酸鉀或過氯酸鉀運出儲存地點。
立法沿革 2 版
(0921204 制定)
販賣一般爆竹煙火,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經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附加認可標示後,始得為之。 一般爆竹煙火經個別認可不合格,且不能修補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命申請人銷毀之。 對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主管機關得至該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進行抽樣檢驗或於市場購樣檢驗。 第一項所定型式認可、個別認可、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之核發及前項所定抽樣檢驗與購樣檢驗,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之。 第一項所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認可要件、審核方式、標示規格與附加方式、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提高一般爆竹煙火之安全性,於第一項規定一般爆竹煙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型式及個別認可後,始得販售。有關認可作業,係規定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昇位階。 二、為有效維持流通於市場上之一般爆竹煙火品質,避免膺品或不合格品矇騙消費大眾,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至場所實施抽樣檢驗,或於市場購樣檢驗。 三、為達成政府小而能,並擴大民間參與政府之再造精神,第四項規定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務、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核發及購樣、抽樣檢驗,得以委託之方式辦理。受委託專業機構之認可,依草案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四、有關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送請財政部同意後發布,並同時送立法院備查。
(0990430 全文修正)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 前項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苗栗縣後龍鎮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爆炸事故及九十七年九月三日嘉義縣消防局查獲之非法製造爆竹煙火案件,均係以合法管道進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後,再進行非法製造,為從源頭遏止不法,爰予增訂。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須申請許可,第二項規定輸入後應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清點數量,第三項並規範運出儲存地點前亦應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一、為提高一般爆竹煙火之安全性,於第一項規定一般爆竹煙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型式及個別認可後,始得販售。有關認可作業,係規定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提昇位階。 二、為有效維持流通於市場上之一般爆竹煙火品質,避免膺品或不合格品矇騙消費大眾,爰於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至場所實施抽樣檢驗,或於市場購樣檢驗。 三、為達成政府小而能,並擴大民間參與政府之再造精神,第四項規定有關一般爆竹煙火認可業務、型式認可證書與認可標示核發及購樣、抽樣檢驗,得以委託之方式辦理。受委託專業機構之認可,依草案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四、有關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與個別認可申請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於送請財政部同意後發布,並同時送立法院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查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苗栗縣後龍鎮地下爆竹煙火工廠爆炸事故及九十七年九月三日嘉義縣消防局查獲之非法製造爆竹煙火案件,均係以合法管道進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後,再進行非法製造,為從源頭遏止不法,爰予增訂。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須申請許可,第二項規定輸入後應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清點數量,第三項並規範運出儲存地點前亦應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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