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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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與導火索之購買、輸入、運輸、儲存、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及安全管理等事項,準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之規定。
- 2.前項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事業用爆炸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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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 1. 供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的黑色火藥和導火索的購買、輸入、運輸、儲存、火藥庫的設置或變更以及安全管理等事項,適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的規定。 2. 前項所定的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事業用爆炸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根據上述條文,專業爆竹煙火使用的黑色火藥和導火索的相關事項,會依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事業用爆炸物中央主管機關來辦理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2017年5月25日修正行政院命令-專用及民用煙火編、2016年4月15日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公布全文
立法沿革 2 版
(0921204 制定)
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廢止: 一、未依規定附加認可標示或附加方式不合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檢驗。 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驗結果,不符型式認可內容,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消費者依照安全方式使用,仍造成傷亡或事故。 五、將認可標示轉讓或租借他人。 一般爆竹煙火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型式認可者,其認可證書及認可標示,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並公告之;其負責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回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之一般爆竹煙火,並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型式認可之申請。
立法理由規定得廢止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之情形。
(0990430 全文修正)
供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與導火索之購買、輸入、運輸、儲存、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及安全管理等事項,準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之規定。 前項所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事業用爆炸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原係由經濟部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管理。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制定施行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未規範前述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上開辦法並於九十五年間廢止。為使其管理事項有所依據,爰於第一項明定供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之購買、輸入、運輸、儲存、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及安全管理事項,準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上開事項之委託事宜。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規定得廢止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之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原係由經濟部依「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管理。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制定施行之「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未規範前述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上開辦法並於九十五年間廢止。為使其管理事項有所依據,爰於第一項明定供製造專業爆竹煙火使用之黑色火藥及導火索之購買、輸入、運輸、儲存、火藥庫之設置或變更及安全管理事項,準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三、第二項明定上開事項之委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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