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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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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使用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優先使用事業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傳播媒體類型。 四、播放內容。 五、傳播範圍、頻道、時段及播出方式。 六、優先使用期間。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優先使用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被優先使用事業的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 範例:如果一家電視台被指定為災害時的優先使用事業,則需要在優先使用書中記載該電視台的名稱以及負責該電視台節目播出的負責人的姓名。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範例:如果政府決定指定某個特定媒體機構為災害情況下的優先使用事業,則在優先使用書中需要說明其背後的目的、災害事件的相關事實、理由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三、傳播媒體類型。 範例:根據災害防救法的規定,「優先使用事業」可以是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報紙等傳播媒體的類型。在優先使用書中需要明確指出所涉及的媒體類型。 四、播放內容。 範例:優先使用書中需要說明災害期間所允許播放的內容,例如重要的災害資訊、防災宣導等。 五、傳播範圍、頻道、時段及播出方式。 範例:優先使用書中需要詳細說明優先使用事業的傳播範圍,包括所涵蓋的地區、傳播頻道、播出時段以及具體的播出方式。 六、優先使用期間。 範例:優先使用書中需要明確指出優先使用的期間,即在災害發生期間或特定的時間段內所允許的優先使用。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範例:優先使用書需要標明發出該書的處分機關的名稱,以及該機關首長的署名和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範例:優先使用書中需要記載正式發佈該書的文字號,以及發佈的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範例:優先使用書中需要明確表明該文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並附上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方法、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的相關信息。 以上資料參考自《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及《台灣最新災害防救法規及解釋》,可信度高且與問題有關聯。

  • 代表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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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優先使用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優先使用事業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