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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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所有關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並每月至少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舉辦演練一次,並得隨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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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3條,各級政府應根據法律第28條第2項的規定,充實災害應變中心固定運作處的相關設備與器材,包括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在任何時候都要保持可用的狀態。此外,每個月至少要進行一次功能測試,每半年至少要舉辦一次演練。根據需要,也可以隨時進行測試和演練。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災害應變中心具備必要的設備和資源,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災害。功能測試和演練的目的是確保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瞭解和熟悉其角色和職責,並測試各項設備和程序的有效性。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災害應變中心在每半年舉行演練時,成員可以模擬災情,進行相應的應變措施,並測試指揮和協調的能力。這樣可以確保在實際發生災害時,災害應變中心的成員能夠有效地應對各種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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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