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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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開具優先使用書,送達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簡稱被優先使用事業),並以副本通知被優先使用事業之主管機關;其情況急迫時之通知及補發文書之程序,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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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當需要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和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和緊急應變相關資訊時,應開具優先使用書,並送達被優先使用的傳播媒體和通訊設備事業(以下簡稱被優先使用事業),並以副本通知被優先使用事業的主管機關。在情況急迫時,通知和補發文件的程序,適用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 根據這條法規,當災情發生或緊急狀況時,為了迅速有效地傳播相關資訊,可以發出優先使用書,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和通訊設備,以確保災情的迅速傳達。這個法令要求將優先使用書送達給相關的通訊傳播事業,同時也要副本通知被優先使用事業的主管機關。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依照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通知和補發文件的程序。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3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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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