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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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 2.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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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0條,該條規定了災害防救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和第6款所定的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以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的項目。 根據第1項第5款的規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的項目包括: 1. 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2. 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3. 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4. 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5. 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根據第1項第6款的規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的項目包括: 1. 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2. 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3. 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4. 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5. 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6. 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舉例如下: -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一個地方政府在災害發生時,提供民眾緊急避難所需的飲用水和糧食,這些物資屬於災害防救物資的範疇。 -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23條第1項第6款,一個災害應變中心配備了通訊設備,用於與各相關單位之間進行溝通和傳遞資訊,這些設備屬於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的範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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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