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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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項,各級政府應針對具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之村、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協助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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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9條,為了落實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各級政府應該針對具有災害潛勢且易因災害而導致交通中斷無法對外連絡的村莊、里或原住民部落等地區,協助並輔導設立自主防救組織,並加強教育訓練。 這意味著各級政府應該主動協助這些容易受災且無法與外界連絡的地區,建立自主的防救組織,並提供所需的教育和培訓。這樣能夠增強當地居民的災害應變能力,以提高對抗災害的能力。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相應的訓練課程,教導居民如何應對各種災害情況,並提供必要的防災設備和資源。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原住民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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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