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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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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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地區災害發生狀況、災害潛勢特性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按照災害防救法第27條第2項的規定,政府應該依權責實施災害警報的發佈、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等事項。同時,根據災害防救法第37條第2項的規定,政府應該制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因此,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8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每兩年應評估地區災害發生狀況和災害潛勢特性,並檢討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台北市政府的網站資訊,他們每年都會進行災害防救計畫的檢討與評估。他們會評估市內的災害發生狀況和潛勢特性,並相應地更新和修改市政府的災害防救計畫,以提高市民的安全和防災能力。
- 原住民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2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3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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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