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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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二年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及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 2.公共事業每二年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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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每兩年應進行勘查、評估,並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這包括根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以及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方面進行評估。如果有需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可以隨時辦理評估。 根據台灣經濟部所公布的「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其中包括災害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緊急應變措施、災後重建等內容。根據這份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定期進行勘查、評估,以確保各項災害防救措施的有效性。 此外,公共事業也需要每兩年進行類似的勘查、評估工作,以確保其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的有效性。公共事業包括各種政府擁有或經營的基礎設施,如交通運輸、電力供應、水務等。它們負責防範災害的風險,並提供相應的應變和恢復措施。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災害防救措施的持續有效性,並及時處理潛在的災害風險。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和公共事業都有責任進行這些評估和檢討工作,以增強國家的災害防禦能力。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2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3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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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