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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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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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6條,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進行勘查、評估相關的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事項,並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劃。在必要的情況下,委員會也可以隨時進行這些工作。 這表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隔五年進行一次整體的檢討,評估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工作的成果,並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劃。如果有必要,委員會也可以隨時進行這些工作,以確保災害防救措施的有效性和適時性。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第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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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